死刑犯器官被捐獻 家屬竟無知情權

發表:2003-09-24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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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被執行槍決之前,曾萌動捐獻自己器官的念頭,但這一念頭遭到自己親人的堅決反對,他本人也表示不再考慮此事。然而受刑後的當天,他的器官卻被捐獻,令他家人不解的是,看不到本人要求捐獻器官的任何文件,他們領屍掩埋的要求也被拒絕,至今,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親人到底捐獻了什麼器官-- 死刑犯捐獻器官,家屬有無知情權?   


事隔4個多月後,記者來到高臺縣合黎鄉五二村,60多歲的楊天召神情木訥,他仍清楚地記得兒子被執行槍決的日子:4月2日,兒子楊自榮在敦煌以故意殺人罪被執行槍決。「臉上無光呀」,老人低下頭去,他說,兒子犯了滔天罪行,殺人償命,天理亦然,政府依法判他死刑合情合理。但老人心中又有許多委屈,他說:「兒子活的時候要捐獻器官,我們不答應,政府把他槍決了不讓我們收屍,說是兒子在身前答應捐獻自己的器官。就算兒子不聽我們的話捐獻了器官,也應讓我們知道兒子捐獻的是什麼器官吧?讓我們為不爭氣的兒子收屍總是合情理的吧?」

  故意殺人被判死罪   老人的兒子名叫楊自文,綽號楊三。楊自文在敦煌打工期間,經他人介紹和來自陝西渭南的打工女秦某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之後,兩人同居在一起。去年7月初,兩人就結婚的相關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秦某遂提出分手,為此,楊自文產生了殺人的念頭,並購買了凶器,同年7月25日上午9時許,秦某準備離開兩人同居的房屋時,楊自文不讓其搬走,並向秦某索要以前給她的2000元現金,兩人發生爭執後,楊自文在秦某的腹部連刺2刀,秦某的母親上前阻攔時,楊自文又在其胸部刺了一刀。作案後,楊自文逃跑,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而秦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3月1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作出裁定:核准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酒中刑一初字第34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自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捐獻器官遭到家人反對   被判刑之後的元月5日,楊自文給家裡寫了最後一封信。在信中記者看到,面對將要來臨的死亡,楊自文更多的是後悔和自責,同時對父母表達了自己捐獻器官的願望:「爸媽:我有一個設想,我聽到廣播,有一個患腎病的人向社會呼籲獻愛心募捐,我反覆思考,決定將我的腎捐獻出來,還有眼角膜等有價值的器官都獻給急需的病人,使他們早日擺脫疾病的痛苦,也能為社會貢獻一點微薄的余熱。此事我已經向看守所的所長說過。望二老能理解並支持我,但此事能否達成協議,我還不得而知,因為在這裡還無先例,一切都在期盼之中……」

  楊天召說,看到孩子的書信之後,他有一種萬箭穿心的感覺,覺得孩子醒悟的太遲了,但對兒子提出捐獻器官的要求,他和老伴堅決反對,他們認為不管怎麼樣,孩子來了人世一場,一定要留個全屍,他們把這一決定告訴在敦煌打工的小兒子,希望他盡快和楊自文聯繫,告知家裡的決定。

  為何不讓收屍   隨後記者立即趕赴敦煌,幾經周折,終於找到楊自文的弟弟楊自銀。

  楊自銀說,得知父母的決定後,他立即趕到敦煌市看守所,向楊自榮傳達了父母的決定,楊自文也表示不再考慮此事。行刑之前,楊自銀家人接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們與4月1日之前到敦煌市人民法院。4月1日下午,楊自銀如期趕到法院,相關負責人通知他們:「你哥楊自文的判決已定,明天早上8點多鐘你們到看守所來,給你們家屬通知一些事情。」

  楊自銀說,4月2日,他們一行5個人來到敦煌市看守所,通過相關負責人,給楊自文送去了準備好的衣服,同時也見到了楊自文,楊自文本人表示不願意捐獻任何器官。行刑後,他們正準備前去收屍,有關負責人阻止了他們,並說人犯的屍體不能領取,因為有器官要捐獻,還說屍體由他們火化處理。當楊自銀索要捐獻器官的相關文件或楊自文的簽名時,有負責人告訴他們有上面的文件和人犯的親筆簽名,在酒泉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給他們開支2000元人民幣以作為對他們買棺木等費用的補償。

  楊自銀說,事後他們一直想不通,就算哥哥捐獻自己的器官,他們前來收屍總是合理的吧?他的父母得知這一情況後更是悲痛欲絕,為了老人能夠心安,4月7日,他們又來到酒泉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看一下楊自文自願捐獻器官的相關材料,得到的答覆是這些材料在省高級人民法院,要看的話自己去看。

  口頭申請還是工作脫節   8月16日,記者來到敦煌市看守所。該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他知道一些關於楊自文捐獻器官的事情,聽說楊自文捐獻的是腎臟。當記者問捐獻器官是否要人犯簽字或者是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該負責人說,通常的手續是要有人犯的書面申請。當記者問是否有楊自文的書面申請時,該負責人說如果有的話,他們看守所肯定有記載。隨後,他當著記者的面向有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得到的答覆是沒有楊自文的書面申請,只是聽說他向高院提出了口頭申請。

  8月18日,記者又來到酒泉中級人民法院,就此事採訪了當天執行任務的刑事庭庭長常生輝。他說,死囚捐獻器官的總體原則是「自主自願、無償捐獻」,所以,法院和器官接受單位不可能向死囚家屬進行補償。對於「在執行槍決時法院向楊自文家屬支付2000元現金」一事,當時的情況是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敦煌市法院向楊自文的家屬進行通知的(通知內容大致是:楊自榮自願捐獻器官,屍體由法院火化,家屬到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骨灰證後到火葬場領取骨灰即可),可能是工作上出現了一些脫節現象,所以導致死囚家屬僱人僱車拉棺木來到現場,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法院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處理了棺木,並適當進行了補助,所以才給了2000元錢。但他強調:嚴格地講,法院不應該有該項支出。

  對於捐獻器官的有關手續問題,他說:按照規定,死囚捐獻器官應該由其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才能執行,中級人民法院沒有資格和權利進行審批;而且,如果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了,但沒有合適的接受器官的醫療單位也是不可以執行的。就楊自榮等3名死囚捐獻器官一事,他說,死囚都有書面申請,而且在庭審和最後執行槍決時的筆錄中都有記載,這些材料已經上報高級人民法院。至於是哪家醫療單位接受器官,中級人民法院不知道,是由高級人民法院聯繫的。由於死囚沒有提出「徵求家屬意見」的要求,死囚也有自主做主的能力,所以,法院不需要徵求死囚家屬的意見。常庭長說,楊自榮等死囚捐獻器官的有關手續和法院的執行程序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以往的慣例進行的,不存在違規違法現象。

  律師如是說   記者幾次到高院採訪有關情況,但因種種原因都未能如願。就此案記者採訪了法律界的相關人士。因為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具體的器官捐獻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基本的原則是:一、首先是自願原則:主要體現捐獻者對捐獻的人體器官享有知情同意並自主決定的權利。二、無償捐獻原則:主要體現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捐獻者應以無償的方式進行。唯死後出讓器官者,可以自主決定出讓器官行為的「有償,還是無償」。對於人犯在被處決後捐獻的器官,應該有人犯明確的書面申請,其家屬也有知情的權利。對人犯屍體的處理一般是在限期內由家屬處理,如過期家屬不做處理,則有相關部門負責處理,費用有當地民政部門負擔。

  這或許就是楊自文的家人想不通的地方。他的父親和弟弟說,就算是楊自文不聽家裡人的話,自願捐獻了器官,在他死後家屬總該知道他到底捐獻了什麼器官吧?為他收屍總是合理合法的吧?作為家屬,死者的親人,難道他們連這點權利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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