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河南省3.13家庭教會迫害案件調查報告 阿克曼預期中國未來會成為一個基督教國家

發表:2006-05-0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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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美國記者艾克曼的著作《耶穌在北京》,艾克曼的《耶穌在北京》一個論點引起很大的注意,他說再過二、三十年大概到2030年左右,中國大陸的基督徒可能要達到總人口的三分之一,艾克曼預期中國未來會成為一個基督教國家。一位密歇根迦爾文學院的中國基督教史學家Deniel Bays說,「如果過去的20年裡,基督教在中國發展得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發展都快,我一點都不驚訝。」

宗教信仰的上升,對於在其隊伍裡只允許無神論者、並總是將宗教特別是「西方引進」的基督教作為潛在的異議來源的中國執政黨提出了一個重大的挑戰。政府約束福音傳道,要求基督徒在官方許可的教堂敬拜,但是正在與猛增的人數爭戰。與此同時,地下教會以極快的速度擴張。這些團體中的一些反對任何政府控制。其他的則希望能登記註冊,而政府又不接納它們。面對激增的家庭教會,政府已經進行了嚴厲鎮壓--對他們中的許多進行威脅並增加了逮捕的人數。在全國的家庭教會中,河南家庭教會具有突出的地位,河南家庭教會受到了極大的迫害。

緣起:跨省跨縣聚會

2006年3月3日,因基督教的傳統節日復活節臨近,在河南溫縣祥雲鎮張寺村71歲老人馬文清家裡,信徒們非常勇敢地參與節目的排練,並因各種親戚關係,從北京房山、江蘇徐州,河北諑州、河南的洛陽、信陽、洑陽、三門峽以及焦作本地區幾個縣的基督徒聞訊而來,以示對所信的救主耶穌基督的崇拜之情。基督徒們認為,這是一種信仰精神的外在行為和肢體的表達方式。很不幸,

在3月13日下午6點30分左右,當時聚會已經結束,基督徒們開始散會回家,突然遭到了公安部門的包圍,不少基督徒驚慌失措,有的跑出來,有的被堵在屋裡,回家走到公路上的,和看見公安因懼怕跑到麥田裡的,多數被抓進公安局的車裡。有的在麥田裡遭到了毒打,據後來家庭教會領袖描述,有三個公安局的警察在麥田裡把一個青年按倒在地上拳打腳踢時,幾個女基督徒嚇得癱在地上站不起來,口中說不出話來。另外幾個女基督徒因為這個青年被打得太慘,嚇得放聲大哭。家庭教會領袖說,出動的公安車輛有警車、公路巡邏車、還有豫A車(河南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地方上的紅色麵包車,圍觀群眾有上千人。

非法審訊

屬於河南焦作市溫縣的基督徒在24小時詢問後,除了家庭教會領袖71歲的馬文清和張金枝、河北省諑州市的張亮以外,全部釋放。

審訊中,有一個叫做張明榮,71歲,女性,據其本人說是溫縣楊磊鄉南張倫村人,被帶手銬銬了4個小時左右,打了兩個耳光,並讓全身脫光了衣服。另外一個女孩,21歲未婚(本人因為人權受到侵害而不願意對外公布,只透露給張明榮),被打後衣服全部被剝光,連胸罩也被取了下來,理由是錢是不是裝在胸罩裡面。該女孩人格受到了侮辱,第二天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張金枝在審訊期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罵,非讓其承認是邪教,張不承認而招致挨打,在非法關押26天後被家人取保候審。

71歲的家庭教會領袖馬文清,屬於非常德高望重的家庭教會領袖。早在上個世紀30--40年,就有英國傳教士常駐她家中。這次他為了讓弟兄姐妹過一個復活節而倡導節目排練,不僅喪失了人身自由,而且其家庭財產遭受了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1500元被公安局搜走,兒媳婦的護照、港澳通行證、一萬元的股金證等,所有這些都無扣押清單。馬文清的兒子,兒媳婦被驚嚇,至今不敢回家。

非法處罰

1、信陽市人基督徒蔡弟兄和基督徒朱弟兄(名字不便透露)。在溫縣受人身限制後,回到信陽後,被信陽市當地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罰款蔡兄弟1000元,朱弟兄2000,並且沒有出具任何收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6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2、三門峽地區盧氏縣基督徒馬建玲等3人。在溫縣受人身限制後,竟不給任何釋放證明。該三人在溫縣24小時審問後,被押送往盧氏縣拘留三天,因為溫縣公安局並沒有合法手續,盧氏縣無奈用稿紙寫了一個拘留5天結束的證明,並蓋上公章。這三人因為溫縣公安局脅迫她們自認邪教不服,要求提出行政復議,就向溫縣公安局索要法律手續,找到國保大隊大隊長王慶安幾次都不給,最後一次竟把其中一人馬建玲從辦公室拽到外面去,從此再找王慶安都避而不見。沒有法律手續,馬建玲等3人無法行政復議。

3、焦作市孟州市被抓基督徒李公社等9人
李公社,男、51歲,家住孟州市大定辦事處東韓村,殘疾人。被帶到溫縣公安局轉到溫泉鎮派出所訊問,當時不讓說話就定他是邪教組織成員。李公社抗辯說,我不是歇腳。其中一個叫做王順的民警上去拳打腳踢,當時所長指導員就在現場注視沒有阻止(在派出所的照片欄中是第四個,李公社說他們手上取到該所照片欄上的所有相片,一眼就認出動手打他的王順)。李公社是殘疾人,怕打在原骨折處,就把「殘疾人證明書」拿出來讓所長指導員和王順看,並申明自己是殘疾人,希望他們別打,他會老實回答問題。王順不但不聽,反而說,就是因為你是殘疾人,我才狠打你,看你以後還跨縣聚會。在李公社被打的過程中,他看到指導員拿著警膠棍娶了隔壁,隨即聽到隔壁傳來慘叫聲。李公社聽出隔壁被打的人是56歲的李德安(男),18歲的謝增增)。溫泉鎮派出所把李公社打得不能動彈,左脅痛苦難忍(他們打人時,用沙發或報紙墊在身上不留下外傷)。第二天李公社被孟州市公安局押送回孟州看守所。在勞動的時候李公社左脅痛苦難忍不能幹活,看守所指導員問,你怎麼啦?李公社回答說,昨天在溫縣公安局被打得太狠了。當時指導員帶李公社到孟州市中醫院檢查,發現左側第八根肋骨骨折,接著住院治療。孟州市公安局馬上讓李公社簽字,說不是孟州市打傷的而是在溫縣公安局的,李公社簽了字。李公社現已出院,醫療費共近2000元。

謝增增,男,18歲,被公安打兩個大耳光,被用「膠警棍」打屁股4下,並被用繩子捆了四分鐘左右,公安局脅迫他寫悔過書,說今後不許再信耶穌了。

李德安,男,56歲,多處被打,並聽到隔壁人被打得慘叫聲,因為他本人被打時,干警用沙發墊打的未留下外傷。

李德芹,女,44歲,李德安之妹,被溫縣番田派出所拘留,銬在床頭一整夜,直到第二天上午十點,被雙手銬著帶回其家中,用錄像機錄了家裡的裡裡外外。回到派出所後,又銬到沙發上到下午三點左右,進審訊室審訊。按照李德芹披露,派出所的公安先叫把衣服脫掉,叫跪下。李德芹不跪,公安就糾住李的頭髮,用腳在李的腿上踩了六七下,幾個人齊上前一起按著李德芹跪下,然後用繩子捆了大約15分鐘,他們口中說,今天叫你們知道「繩之以法」的利害,然後鬆開,有人搬了幾塊磚頭,說「你再不說,叫你跪在磚頭捆你」。家裡女兒的電腦還有很多東西收走,至今不還。

張菲菲,女,24歲,3.13事件使其精神錯亂,自費住院治療5天後被姨母保釋領回,至今不得痊癒。

徐學敏,男,52歲左右,被打嚴重,關押10多天釋放,沒有給與任何法律依據。有本人在看守所所交的200元生活費發票收據。

鄧桂香,女,51歲,被公安局打幾個耳光。

郝秀榮,女,71歲,被公安局銬了二十八小時,凍了兩夜,沒給任何事物,並用教踢老人家三次。

張亮,男、22歲,被打嚴重,關押28天,不給任何釋放證明。

4、濮陽市南樂縣基督徒李會民等5人,清豐縣1人
李會民,男、48歲,濮陽市南樂縣家庭教會領袖,在溫縣公安局被脅迫要求承認是邪教,李會民拒絕而遭受毒打,其後押送回南樂縣,拘留38天以後被宣布勞動教養一年,於2006年4月26日送往濮陽市勞教所勞教。勞教的理由是「非法聚會」。
據受害人李會民家屬披露,公安部門在下達李會民勞教通知之前,知會家屬那一萬元去贖,不然判刑三年,後來又降到了5000元、3000元、1000元。但是家屬貧困而無法拿出,所以導致李會民被勞教一年。
劉會敏,女,22歲,她被打很嚴重。在審訊的過程之中,因為拒絕承認是邪教,而被溫縣武德鎮派出所一名男性干警打得臉部腫脹,只到第三天才消失。據劉會敏披露,在整個審訊的過程之中,始終是一個男干警進行的,當男干警讓劉會敏把內衣脫掉時,劉會敏嚴詞拒絕,這男干警就大打出手。男干警單獨一個人對劉會敏進行了搜身。

岳江輝,女,19歲。因為拒絕承認是邪教而被打很嚴重,並且也遭到脫衣搜身,致使該女孩一度出現精神失常。

鄭某某(不願意透露姓名),女,23歲,即將結婚的基督徒。溫縣武德鎮派出所也是被一名男性干警單獨審問。據鄭某某披露,該男干警命令鄭某某脫掉內衣,鄭某某死命不從。該男干警就從背後抱著鄭某某進行猥褻,遭到鄭某某的反抗大叫,該男干警未遂才放鬆,導致即將結婚的鄭某某精神受到很大刺激。

李紅敏,女,15歲,沒有對該女孩毒打,但仍非法關押30天。
範忠玉,男、56歲,系清豐兩會主席,因朋友關係而順路參與,被溫縣公安局搜走現金4000元,袖珍錄音機一部。溫縣公安局拒絕出具扣押清單,在溫縣被濮陽公安局押回濮陽市清豐縣後,又讓交5000元保釋金而不給任何收據。

5、新鄉地區原陽縣和輝縣市有十幾人被打,其中郭姓弟兄被打最嚴重,以至於有了輕生念頭,但這些因為懼怕公安局報復,不願意出面指證。

該案的法律問題

一、 非法傳喚
溫縣公安局,未表明執法身份,未出示傳喚證,未告知傳喚原因,未及時通知家屬,將家庭教會基督徒帶到溫縣公安局,沒有立即補辦傳喚證,進行非法審訊,變相拘禁達二十多天,有的多大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縣的指定地點活和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當標明執法身份,並出示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補辦傳喚證。

二、 非法拘留
2006年3月15日,孟州市公安局拘留李公社等三人時,沒有拘留證,沒通知家人,非

法拘留李公社等十五日。此行為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三、 非法釋放
三門峽地區盧氏縣馬建玲等3人釋放時沒有合法手續。2006年3月30日孟州市公安局
釋放基督徒徐學敏時,對他說,我們沒有拘留你。為了不留下把柄,公安局不給釋放證明。

四、 非法扣押
71歲的家庭教會領袖馬文清其家庭財產遭受了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1500元被公安局搜走,兒媳婦的護照、港澳通行證、一萬元的股金證等,所有這些都無扣押清單。範忠玉被溫縣公安局搜走現金4000元,袖珍錄音機一部。溫縣公安局拒絕出具扣押清單。2006年3月13日溫縣公安局扣押李公社等四人,未給扣押清單,未作處理決定。

五、刑訊逼供
被公安傳喚、拘留和勞教的家庭教會基督徒,均有被刑訊逼供。很多被脅迫承認是邪教,女基督徒被男干警侮辱猥褻。

該案的政治問題
本案的政治問題為河南有關部門濫用法律污蔑家庭教會為非法邪教組織。
因為無法調查河南有關部門,本人只得按照已有的經驗和知識估計,該宗教迫害並不是溫縣公安局的決定,因為有北京房山、江蘇徐州,河北諑州、河南的洛陽、信陽、洑陽、三門峽以及焦作本地區的基督徒跨省聚會,以及河南焦作、濮陽等地級市的公安部門協調作戰,還有基督徒看到河南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豫A車,所以濫用法律污蔑家庭教會為非法邪教組織的主凶為河南省當局有關部門。
家庭教會不屬於邪教,也不是組織,這一點是不言自明。就連中國宗教事務局都屢次公開承認家庭教會的合法地位。
因為河南當局迫害污蔑家庭教會,致使基督徒無法享受國民待遇,不具備人權,例如用繩子捆綁,猥褻女基督徒,拒絕出具扣押清單,迫使他們下跪,毆打,被非法拘留、被打罵,被勞教。

家庭教會的法律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河南當局迫害污蔑家庭教會,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情節特別嚴重,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會即將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有關宗教法規的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要貫徹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1997年7月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在美國華盛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坦率說中國有些地方可能在貫徹我們的法規時有所偏差,我們的責任就是去監督、去發現這種偏差並及時地加以調整和糾正。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會即將依法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查處河南當局迫害污蔑家庭教會的非法行為,如果國家宗教事務局不作為,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會將以國家宗教事務局作為被告,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博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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